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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后敲诈是否构成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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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费某、蒋某商量,用假身份证开了一个银行账户,由费某执笔冒名写恐吓信,寄给莱汽车销售公司经理,要其“赞助”6万元,并在12小时内存进指定账户,否则给其颜色看。但后来两人发现账户内无钱汇入,遂合谋放火后再行敲诈。几日后凌晨,两人将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工宿舍点燃后即逃离。两名工作人员被烟熏醒及时将火扑灭,这次纵火未造成重大损失。后费某、蒋某又发出恐吓信,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9年第9期69-6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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