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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被引量:20

On Control Of Carbon Dioxide Discharge And Revision About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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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氧化碳之所以在大多数发达小国成为大气污染物质,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负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须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版图狭小,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有限,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符合自身利益;可以利用现有的大气污染监管机制对二氧化碳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大多不认真履行国际援助的义务,相反地,却集体对中国施加减排压力,要求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按照中国立法对污染物质的定义框架,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质。一旦二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为污染物质,西方发达国家就会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建立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处罚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工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加上版图大、抗气候变化的能力强,因此,不能轻易迁就这些国家的过分要求。但这不等于我国不采取实质性行动,我国可继续通过强化激励性的政策措施来节能减排。
作者 常纪文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74-76,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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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扎西.《环保组织起诉加拿大政府被驳回》,人民网http://env.people.com.cn/GB/8233450.html.
  • 3王雪.《环保组织起诉加拿大政府被驳回》,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81027/n2602589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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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唐迎.《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12/03/content_7194025.htm.
  • 6余在思.《日本对减排态度冷漠被授奖反讽中日就环保舌战》,载《东方早报》2007年12月05日第1版.

同被引文献270

引证文献20

二级引证文献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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