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
2008年5月曾某将一间店面转租给我,我在经营期间的房租由我交曾某再由其付给房东。2008年12月底,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我又将店面转让给朱某,为此,双方还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一份,朱某依合同付给我转让费1.5万元(含店面桌完等设施,不舍房租)。签合同时,我已言明我不是房东,并将房东的手机号码告诉了朱某。今年1月下旬,房东外出回来讲店面不再出租,要收回自用。为此,朱某一直未将店面投入使用,但他多次找到我要我退回转让费,否则要到法院告我。请问:房东要收房自用,我应退回转让费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第5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