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进行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
出处
《中国勘察设计》
2009年第5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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