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为应对生活中的风险而设计的。人们不能仅仅在风险造成实际的损害之后再动用刑罚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在立法之初就必须着眼于预防。尽管《刑法修正案(六)》在一些问题上作了些许补充和完善,但是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能达成针对社会生活中责任事故风险的预防,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在立法体系、构成要件类型以及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设计上都应该进行相应的完善。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5-41,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