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刑法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个人权利的现代民主国家刑法的机能。当代日韩两国的刑法将刑法的机能分为刑法的本质的机能和刑法的具体机能。后者包括预防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在我国,1979年刑法体现和强化了刑法的保护机能。1997年刑法显示了我国刑法既有保护机能,也有保障机能。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过去的观念是前者重于后者,如今,应该以二者并重代替一先一后的观念。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6-1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