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
首先,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使得缓刑犯的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缓刑犯必须遵守以下四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里对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离开居住地的理由和时间等都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没有对缓刑犯日常行为作出具体要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极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59-6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