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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伤残”应作“重伤”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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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分则共有四处对致人“伤残”作出了规定,分别是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以及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笔者以为,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与刑法分则其他条文相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伤残”均作“重伤”解是更为合理的。以下是对分则中相关条文的具体解析:
作者 敦宁 马建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61-62,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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