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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社团管理的一个有益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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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社会团体成立申请必须有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方式,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而且成为社会上许多公益性社团成立申请程序中无法逾越的门槛。这项社团管理规定为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作者 秦威
机构地区 学会杂志社
出处 《学会》 2009年第4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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