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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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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的管理层级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学会》 2009年第4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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