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证据法学理、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的考察可知,完整性要求并非是公证网络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完整性要求影响的不是公证网络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而是其证明力;公证网络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强调的不是其表现形式,而是其所要证明的内容本身。在尊重公证网络电子证据权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操作方式和公证书表述方式的改进,是可以实现公证网络电子证据完整性要求的。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5期78-81,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