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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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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土资源部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规定》强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
出处 《中国矿山工程》 2009年第2期52-53,共2页 China Mine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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