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了解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我地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状况。方法:以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在宜昌市优抚医院鉴定科完成的307例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每一例鉴定案例的被鉴定人的委托事项和委托部门逐一统计,输入电脑进行分析。结果:(1)委托事项:以评定责任能力居首,其次为评定伤残程度,第三是性防卫能力,而后才依次是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和因果关系等;(2)委托部门:以公安机关为首;其次是其它法医临床鉴定机构,第三是人民法院,而后是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单位等。结论:近年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委托事项和委托部门有所改变。提示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需不断提高,与鉴定业务相适应。
出处
《中国民康医学》
2009年第9期1021-1021,共1页
Medical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