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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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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5期31-42,共1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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