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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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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5期43-48,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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