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极为一致地认定存款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人,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做法貌似与存款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相违,事实上这是对存款性质及其存款行为法律认识的不够充分所致。暨南大学的李健南博士提出了存款行为是一种消费寄托,存款能使存款所有权的即刻转移的观点,无法自圆其说。由于现代社会物之价值形态的彰显,物的所有与利用逐渐分离,存款作为价值形态之物,其所有权依然属于存款人。事实上存款合同一种由存款保管合同与货币利用权转移合同相结合的混合型合同。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第13期101-103,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