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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与作为侵权行为的边界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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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与不作为划分常常存在困难,在案件中涉及多个行为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区分。第一,前一不合法作为行为启动了因果链,后一行为是不作为,并构成侵权,则按后一行为定性。第二,前一行为是作为,后来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作为和不作为都导致赔偿责任的,则事后的不作为被先前的作为所吸收。第三种为在前的作为是合法,而在后的不作为是不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既然是违法的,那么被告理所当然负有作为义务。通过这些方法,对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划分,有利于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和完善。
作者 蔡唱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78-182,共5页 Academics
基金 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 课题编号:06ZC56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林美惠.《侵权行为法上交易安全义务之研究》.台湾大学研究所,2000年博士论文,第35页.
  • 2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成文堂1977年版,第334页
  • 3曾子丹方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59页.
  •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51、252页.
  •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189页以下.
  • 6Michael A Jones:Textbook on Torts,Oxford,2002,p.50.

共引文献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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