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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采用补救措施”中各种形式的立法归属——评《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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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对采用补救措施中退货,减价及修理、更换与重作等形式的分析,可以得出采用补救措施实际不应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存在。《合同法》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人们对相关规范性质的认识。
作者 朱敏霞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75-77,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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