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假想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时候假想防卫过当比防卫过当造成的危害还要大,但处罚却比防卫过当轻,这是对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忽视和对刑法正义的无视,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我们认为立法应确立假想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其罪过形式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其中双重错误的假想防卫过当的处罚应重于单一错误的假想防卫过当。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78-83,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