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安排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十分清楚的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后,许多地方政府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安排作出了规定,通过对不同地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存在着以下缺陷: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项目;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没有为所有被征地农民安排同等社会保障费用;没有为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妥善地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面临支付风险。因此,需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9-54,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资助项目:05SFB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