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企业盲目夸大产品性能者当止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以上规定为企业标准的制定时机和备案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笔者在日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发现,某些企业标准规定的个别产品质量参数指标不以试验数据为基础,不考虑本企业的实际生产技术水平,盲目夸大其性能,而当地备案部门疏于甄别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了“超级产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性。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9年第5期66-66,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