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讨论与研究,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者从保护被害人利益、提高诉讼效率、构建和谐司法环境等角度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反对者从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关系、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我国的现实国情等角度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瑕疵。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当然有其优越的价值,但是站在我国国情的现实角度,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进程还存有一定的障碍。在充分肯定刑事和解理论的优越性的基础上,应该坚持刑事和解制度不应当是"一锤子买卖",而应当参考刑法中缓刑考验期、数罪并罚的量刑制度,设立"准缓刑制度"和"准数罪并罚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辅助制度,以保障真正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3期43-50,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