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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审级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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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的两审终审制越来越不适用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有条件地导入美、日等先进法治国家的三审制不仅可行,而且必要。综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将导入的三审终审制应该是以三审终审制为主,实施有条件的两审终审制和一审终审制,同时应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只有经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查立案后,才可启动再审程序。
作者 冷罗生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46-147,164,共3页 Seeker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4):84-99. 被引量:354
  • 2冷罗生.《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星云社,2007年版,第174页.
  • 3木村淳夫、汉斯·贝塔、马鲁切克.《德国法入门》,《有斐閣》,2000年,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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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三月章.《法院制度》[J].民事诉讼法研究,1988,:308-308.
  • 6山口俊夫.《概说法兰西法》,东京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242页.
  • 7毕玉谦主编.《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期,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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