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我国《著作权法》的解读表明,法人不仅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且具有多种取得方式。国外主要著作权法虽缺少类似的明文规定,但实质上对法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同样持肯定的态度。在法人著作人身权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与国外主要立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只是在立法思维方式上存在着某些差异。为了完善法人著作人身权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还应从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法人作者和职务作品的成立条件、职务作品中作者与法人的利益平衡等方面进行适当完善。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