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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行窃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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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系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王某在采购货物时。见对方一辆装满货物的汽车停在仓库外侧,且未锁车门。考虑公司正处于困境。急需资金,遂趁人不备将车开回了公司。事后。由公司出面将货物及汽车出售。所获的57.1万元赃款也均归公司.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奖金、补贴等。有人认为。王某为公司利益而实施盗窃。利益均归公司,自己并未单独获取任何好处,不属私自非法占有。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这种看法正确吗?
作者 方园
出处 《农民科技培训》 2009年第5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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