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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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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福建省泉州某公司于2007年7月1日聘用杨某为技术工人,月工资1700元。2008年4月8日,某公司以技术不好为由将杨某辞退,双方发生纠纷。杨某于5月8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00元。
作者 吴兰娟
出处 《中国劳动》 2009年第5期60-61,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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