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已进入风险社会。刑法作为法秩序共同体安全的最有力保护者,必须对风险社会做出回应。然而从风险社会的视野来考察,我国刑法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不能完全胜任社会现实对刑法的期待。必须完善刑法的设罪、配刑、协调、语言等技术,对刑法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和制度上的重新设计。就设罪技术而言,应实现罪名设置的前瞻性,转变刑法被动应对的局面;增强犯罪构成的开放性,保持刑法的时代品格;延展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刑法的调整视野;将刑法防线提前,强化刑法的预防功能。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57-64,共8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08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