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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有效性及程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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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4月1日,陈某进入某电器公司任会计部会计,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约定为人民币3000元。2005年4月1日,某电器公司将陈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会计部会计经理,月工资调整为人民币4000元。2007年11月1日,某电器公司再次将陈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财务部财务经理,月工资调整为人民币5000元。
作者 郑晓鸿
出处 《西部论丛》 2009年第5期78-79,共2页 Wester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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