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同一债权双重让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被引量:1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债权让与系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债务人不具有处分债权让与的主体资格,债务人一旦得到通知,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双重让与中,成立在先的第一份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获得清偿的请求权。第二份让与合同系原债权人做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第二份让与合同的受让人先行获得了清偿,亦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作者 王屹东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17-2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2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254

引证文献1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