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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行为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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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出借身份证给无驾驶证的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行为只为驾车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并不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属于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63-6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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