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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瞒手段获得采矿许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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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 某矿业集团(以下简称“矿业集团”)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企业。1998年5月,矿业集团经原省地质矿产厅批准,取得矿业集团矿山公司一工区锰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998年5月至2002年5月。2002年3月,矿业集团下发《关于成立“吉星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决定成立矿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一吉星公司,李某任董事长。
作者 龙舟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09年第5期78-80,共3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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