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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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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自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作者 邵佩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09年第5期72-7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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