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建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本文通过对四种交付条件的逐一分析后认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法定交付条件应便于群众认定,易于操作,为此,建议商品房法定交付条件统一规制为:以商品房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出处
《现代物业(新建设)》
2009年第4期2-5,共4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