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养老保险制度的冲突已经成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制度瓶颈之一,这既反映在长三角两省一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方面,也反映在多种具体制度方面。造成这种局面既有养老保障层次太低,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自我发展等客观原因,又有各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时着眼于本地利益,不能顾全大局等主观原因。其危害是不仅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伤害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目前可行的解决之道是建立长三角法治协调机构,实行区域协作立法。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7-133,共7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FX002)
2008年度江浙沪社科规划办联合招标课题(08HZC315Z)
浙江省社科联与浙江省法学会2008年度合作立项重点课题(2008HZ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