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慈善事业目前所遇到的一种伦理困境是:究竟受助者是否应该对资助者表示感恩。对此持否定态度的一个主要根据是:获得帮助是贫困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观念实际上混淆了两种责任,即外在的法律责任与内在的伦理责任,当它以此权利概念追索自己的应得时便找错了对象,因为具有权利追索法律责任的是政府,救助贫困者是政府的法定责任。作为个人的资助者对任何需要帮助者都没有法律责任(义务),只具有伦理责任(义务),而政府对他们才具有法律责任(义务),而不是伦理责任(义务)。基于此种责任划分,受助者不能以自己的权利的名义向个人资助者追索法律责任,他应该对完成伦理责任的个人表示感恩。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博士后项目科研资助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中慈善伦理研究>的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010300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