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不宜概括为双轨制或二元制,因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有关解释权的配置关系和逻辑结构,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得的解释权只能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香港法院因授权获得的解释权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固有的解释权相提并论,因为两者的权力性质不同、权力关系不同、地位效力不同、解释权的启动不同。把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概括为"一元双重解释制"或"一元两极主从解释制"较为合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19-123,共5页
Law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中大港澳珠中心2007年度重大项目<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