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可能也不必是住房保障的惟一供给主体,而应当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供给保障体制。从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形态看,其参与者实际可分为组织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三类。从保障性住房的产品形态看,实际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准商品、商品等多种。不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其实会因不同参与主体的能力不同而不同。建立健全政府对于住房保障的主导职能及其机制,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多元供给体制的主要内容。但根据供给效率优化原则,还应重视和发展企业组织、居民、农村集体及第三部门的供给主体作用。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53-156,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