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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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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以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作者 秦文娇
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第5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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