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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计提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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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对部分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作者 佚名
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第5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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