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这句话有一定道理,但并非绝对正确。明清时期,判断田宅所有权的标准除了契券以外,还有户帖或土地执照、黄册或土地册籍、粮串、买卖田宅时的中人或其他签押人甚至地邻、佃户的证明。就契券来说,也必须是无瑕疵的契书。民间和官方通常通过多种证据证明田宅的归属。明清时期,田宅的归属大致是明晰的,田宅的流转基本上是安全的。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09年第2期57-63,共7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