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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未尽责 银行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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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原告:石某被告:农行某支行原告石某于2006年8月9日在被告某支行一分理处申请开办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现金10元,办理了1张金穗借记卡,分3次存人现金4800元,2007年7月28日到某支行取款时,发现钱已被取,经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该户于2007年9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查,2006年9月12日石某存入现金1000元,此后其账户存款于2006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分5次,通过石某存款账户及金穗卡密码,每次消费200元,计1000元,
作者 杜广辉
机构地区 宿松支行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9年第5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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