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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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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9年第6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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