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目前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已迫在眉睫。我国新《公司法》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但在具体制度方面还缺乏必要的规范。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予以分析提出以下建议:在累积投票制度,应采取强制主义的立法态度,规定行使累积投票权的前置程序;在表决权回避制度,应扩大我国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独立董事制度,应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完善独立董事的设立资格、选任程序以及相应的职权。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年第5期56-57,共2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