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模式正经历从当事人主义到协同主义的变革。民事诉讼的本质是不同利益主体充分主张、对话、沟通和协商的规范性制度平台,检察机关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不仅能独立代表公共利益提出法律见解,也能确保法官做出裁判时对各种观点的深思熟虑,确保程序参与原则的落实。而程序参与和对话的强化也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品质,缓解了司法裁判正当性危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这对于扭转我国程序意识落后的现状可谓一剂猛药。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36-41,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司法部2006年度重点项目"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编号:06SFB1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