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能源部1992年11月5日发布、199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是国家的行业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规章,它规范了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对于搞好农村安全用电起了积极地作用。由于它属法规范畴,一旦发生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就拿该《规程》作为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该《规程》有些规定不够严谨,如农村用电设施的产权关系不清,乡村电工的职责不当,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责任的划分不妥,处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组织不明,《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全等等。由于存在这些缺陷,在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民事责任时,该《规程》往往成了乡(镇)农电站、甚至县供电局头上的紧箍咒,判乡(镇)农电站、供电部门承担民事责任,使供电部门的声誉、形象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应该亟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