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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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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上海市某小区业主潘女士晚间开车回家,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时被两名歹徒强行塞进汽车行李厢,歹徒随即用潘女士的出入卡将车开出小区。潘女士的汽车、手机、现金等财物被抢,同时受到人身伤害。事后,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存在失职,导致其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因此起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9年第6期54-56,共3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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