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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交往合作是法律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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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社会整合媒介的法律产生于社会成员交往合作的需要,法在更广阔的社会领域为那些既承认相互平等、又愿意维持合作并继续做陌生人的社会主体提供了交往、沟通的桥梁。交往合作既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又是多元社会法律合理性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体的交往合作构成了法律的真正源泉。
作者 李贵成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94-96,共3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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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5页.
  • 2[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59页.
  •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5、283页.

共引文献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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