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各国在行政赔偿领域中均借鉴了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操作上的便捷,出现了"客观过错",即通过过错客观化和违法推定过错等方式来认定过错。客观过错的出现使得原本在认识本源上泾渭分明的过错和违法逐渐趋向于融合和一体化,所以我国《国家赔偿法》所采纳的"违法归责原则"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是合理的,但由于违法原则与过错原则之间的不可忽视的差异使得《国家赔偿法》中单一的违法原则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9年第2期107-110,共4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