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置残疾人就业有更多优惠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更多税收优惠。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已作了相应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名力口计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这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是对以前政策的一种延续,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新的规定。
出处
《东北之窗》
2009年第12期39-40,共2页
Window of the Northe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