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10期35-35,共1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